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04號
PCDV,101,訴,2604,2013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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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何吳透花即傑泓企業社
被上訴人  韓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0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04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2 年1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明附卷可稽(詳本院卷 第73頁),扣除2日之在途期間,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至102 年2月14日已屆滿,惟因該日為春節放假日,故應以休息日 之次日即102年2月18日代之。然上訴人遲至102年2月20日始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詳上訴人所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所 示),核已逾上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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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