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89年度,270號
PDEV,89,斗簡,270,20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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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七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佳云
        張良銘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溪州鄉○○段一九一之二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A部分面積九平方公尺及B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之房屋及圍牆等地上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捌萬參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溪州鄉○○段一九一之二地號(分割自一九一之一地號 )土地為其所有,被告所有如附圖所示A、B部分之房屋及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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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