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達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娟
被 上訴人 辰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6 萬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8,66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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