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王秋椅
相 對 人 黃福長
相 對 人 黃王蘭
相 對 人 羅黃碧霞
相 對 人 黃根旺
相 對 人 黃福華
相 對 人 黃碧玉
相 對 人 黃福慶
相 對 人 黃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黃德時前於民國97年8 月20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相對人黃福長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20,000 元之抵押權,依 法登記在案。嗣原所有權人黃德時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 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320,000 元,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