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魏建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137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為新台幣(下同)672,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654,624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626,400元, 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登記在母親名下,於1997年出 產之福特汽車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在卷可 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第三人四維聯合設計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為28,00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供之薪資單 及第三人出具之任職證明書(並註明無年終分紅或津 貼)在卷可查,故與債務人陳報之更生後每月預估薪 資28,000元,並無差異,應堪採信。
(二)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願償還6年,以1個月為1期,共 還72期。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8,000元,扣除 每月清償金額8,700元、投保工會勞健保費用1,748元
、燃料牌照稅993元後,約餘16,559元可供每月生活之 用,衡酌債務人因其配偶之子於去年6月驟逝,已搬回 彰化,故債務人目前一人獨自在中和租屋居住,房租 每月7,000元,工作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上班期間多 在台北市,衡酌台北市物價較高,近來民生物價起漲 ,伙食費陳報6,000元,亦屬合理。復因債務人從事室 內設計,又患有痛風,有時需出差到室外工地監工, 故需開車較為方便,本院考量其居住新北市中和區, 每日到台北市信義區上班,油資陳報1,800元,應已十 分樽節。末查,債務人及第三人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已 清楚告知無年終獎金,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 是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目前社會現狀 ,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 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幾 乎百分之90餘額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 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堪認合理。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債務人支出應以新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1,832元為準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 生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而「最 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 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 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 定參照),可知政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 個人基本生活之最低需求,然應思及每人工作地點家 庭背景之不同,而不應一律以最低生活費為標準,進 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魏建隆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26400元。2.總清償比例:8.75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8,7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 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 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34,728元
每期還款金額:1,015元
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10,837元
每期還款金額:986元
三、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03,714元
每期還款金額:369元
四、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64,820元
每期還款金額:200元
五、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119,122元
每期還款金額:1,361元
六、債權人:施俞如
債權金額:470,000元
每期還款金額:572元
七、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34,594元
每期還款金額:285元
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70,764元
每期還款金額:572元
九、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48,958元
每期還款金額:546元
十、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13,739元
每期還款金額:503元
十一、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88,312元
每期還款金額:351元
十二、債權人:勞工保險局
債權金額:7,414元
每期還款金額:9元
十三、債權人:魏聰智
債權金額:1,438,828元
每期還款金額:1,749元
十四、債權人:何美珍
債權金額:150,000元
每期還款金額: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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