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44號
PCDV,101,司執消債更,144,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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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董人中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蔡順雄律師
代 理 人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 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 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 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 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 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依本院102年1月15日更正並已確定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 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 計新臺幣(下同)1,257,522元,其中本金金額為609,310元 。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7日提出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 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清償129,581元(即原 定每期清償之8,600元+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247股價 值1,598元+債務人繼承之現金遺產105,001元),第2-72期 每期清償8,600元,清償總額為740,181元,清償成數為百分 之58.86,惟本金609,310元業已全數清償。經本院依消債條 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書面可決之結果,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2年1月18日 、102年1月24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然遲至102年2月6日尚 未為確答,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是同意及視為 同意之債權人共計5人,代表之債權金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69.19。準此,上開同意及視為 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 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 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 務人任職於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聯客運公司 ),每月薪資包含本薪26,655元、伙食津貼1,800元、敬業 獎金1,200-2,000元不等,101年1月至10月平均之應領薪資 為30,736元,當月由薪資中直接扣除勞健保等費用共計3,31 7元(包括勞保費541元、健保費868元、勞退自提金額1,908 元),另有101年度年終獎金27,920元,平均攤算至各月, 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29,746元(計算式:(30,736-3,3 17)+(27,920÷12)=29,746),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所提101年1月至10月逐月 薪資單附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下稱消債執行 卷)第227-234頁、統聯客運公司覆本院函詢資料附卷第210 -215頁內可稽。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列每月收 入為29,920元,堪認合理、真實。查:
(一)債務人配偶陳○菱無工作所得、亦無財產,而需其扶 養。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29,92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 額8,600元後,所餘金額為21,320元,為債務人及其配 偶每月生活費用。配偶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除債務人外 ,另有成年子女兩名,惟長女單親扶養未成年子女一 名(現年4歲),長子因智能偏低(智商84)而免役, 致其自立困難,有新北市政府出具之免役證明書、新 北市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附本院101年度 消債更字第91號卷(下稱消債卷)第182-183頁。因長 男自立尚有困難,難以負擔債務人配偶之扶養義務, 且債務人因曾罹患急性心肌梗塞,而裝有心臟支架, 有定期及依身體狀況不定期回診之必要,若以新北市 公告101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計 算,復由債務人配偶之長女分攤配偶之扶養義務,並 因債務人實際醫療需求,與一般人相比有加計醫療費 用平均每月1,180元之必要(有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 診斷證明書附本院消債卷第20頁、行政院衛生署臺北 醫院醫療費用收據附消債執行卷第263-292頁),則債 務人即其配偶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以18,928元為度 (計算式:11,832+(11,832÷2)+1,180=18,928) ,與債務人所列21,320元之差額2,392元,相差無多。



且因債務人配偶之長女,其每月未扣除勞健保費用之 應領薪資約為26,4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勞保投保 資料附消債執行卷第355-359頁),較債務人為低,且 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受其扶養,故債務人就其配偶 之扶養費用,較其配偶長女支出略多兩千餘元,尚稱 符合雙方扶養能力及義務之比例。又逐項核其支出細 項,並無逾越一般人生活程度之支出,應認已甚撙節 合理。
(二)雖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分別以債務人配偶不 能僅因國中學歷為藉口而不找工作,其年方中壯年, 應可外出就業獨立營生;債務人之生活支出偏高,應 再撙節,以提高還款金額;債務人之收入,應以協商 時所列收入36,179元為計算基準等語,而具狀表示不 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 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年2月6日 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點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8,600元,其有清算價值之財 產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47股,以101 年11月4日之市價換算約值15,980元,另有繼承其母 之現金遺產105,001元,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年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約為740,181元(計算式: (8,600×72)+15,980 +105,001=740,181),而 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740,181元,已達前開 餘額之百分之百,而逾要點所定十分之九之數。且 債務人所負債務雖高達1,257,522元,然其中本金金 額僅609,310元,前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740,181元 ,既已將本金全數清償完畢,尚有差額130,871可填 補各債權人就利息、違約金之損失,況債務人於開 始更生前,已遭強制執行扣薪長達7年,各債權人所 得款項幾乎均沖抵利息違約金,有本院製作債權表 內各銀行抵充狀況之記載可明。衡諸前開各情即債 權人、債務人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可認本件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
2.次查債權人配偶長期失業,據債務人稱:「我太太 五六年前有工作,後來因為公司遷廠去大陸,所以



就離職了,之間去就業服務站找過工作,因為她高 職沒有畢業。等於是國中學歷,加上年紀,實在是 不好找。」另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配偶陳○菱之 勞保投保資料,其自94年5月間自鑽網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退保後,曾多次加退保,惟每次投保期限均介 於1個月至4個月之間,至96年7月後即查無勞保資料 ,故債務人配偶之失業狀況,可認係非自願性失業 。況債務人對其配偶之扶養費用亦屬合理,前已述 明,各債權人為求提高債務人還款金額,而強令債 務人應剔除配偶之扶養費用,恐與實際狀況相悖, 並大幅提高債務人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使 先前進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歸於徒勞,不但有 害於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之程序利益,亦違背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3.末查債務人於協商時陳報之薪資雖為36,179元,惟 此為未扣除法定之勞健保、勞退提撥金共3,317元前 之「應領」薪資,而前文認定之薪資29,920元則係 扣除前開費用後之「實領」金額,兩者自有相當之 差異。且債務人101年度領取之薪資確為29,920元, 除債務人所提逐月薪資單外,尚有本院函詢統聯客 運公司之回函附卷可稽。況輔以債務人98-100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金額,98-100年 度平均每月應領薪資約為34,062元(計算式:(395 ,406+396,685+434,144)÷36=34,062),扣除前 開勞健保費用3,317元後,三年平均月薪約為30,745 元,與101年度之平均薪資29,920元相當,是以債務 人101年度之薪資認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並 無低估之虞。
四、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核屬適 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是應予認可。惟為使債務人養成合理消費觀念,勉力履行 更生方案,本院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董人中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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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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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57,522元(依本院102年1月15日更正之債權表為 │
│ 準,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經本院101年12月19日裁定剔除。) │
│2.清償總金額:740,181元。 │
│3.總清償比例:58.86﹪ │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第1期清償129,581元,第2-72期每期清償8,6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7日,將如 │
│ 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
│ 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 │
│ 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5.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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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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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總分配金額│第1期分配 │第2-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金額 │分配金額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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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 80,752 │ 14,137 │ 938 │ 955 │
│ │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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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49,882 │ 26,239 │ 1,742 │ 1,703 │
│ │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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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7,341 │ 18,792 │ 1,247 │ 1,25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2,538 │ 19,702 │ 1,308 │ 1,2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142,122 │ 24,881 │ 1,651 │ 1,671 │
│ │有限公司限公司限│ │ │ │ │
│ │公司 │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32,040 │ 5,609 │ 372 │ 391 │
│ │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2,353 │ 14,417 │ 957 │ 946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33,153 │ 5,804 │ 385 │ 39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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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
│ 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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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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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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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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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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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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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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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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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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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