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558號
PCDV,101,司促,54558,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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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58號
債 權 人 鄭曾素蘭
債 權 人 鄭偉健
債 權 人 鄭怡如即鄭謙之繼承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寶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寶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12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十日內補正1 、被繼承 人鄭謀之繼承系統表。2 、命查報被繼承人鄭謀之繼承人有 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文件及所有繼承人最新戶謄。3 、 釋明『鄭怡如即鄭謙之繼承人』之請求權依據。債權人已於 101 年12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 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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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