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正「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監護其父許文川之工作,經許 可後,因其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即因車禍逝世,申請許可之外勞SITI MARDIYAH則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始抵台,甲○○於受監護人死亡 即聘僱之原因消滅後,竟未依規定於原因消滅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申請同意繼續聘僱,致該外勞許可失效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僱用該外勞從事監護其母許黃春蘭之工作」,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