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許世勳
王秀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琪律師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被 告 顏巧筑
黃樹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7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 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 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 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0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再研究意見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顏巧筑、黃樹德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12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2779號判決在案,嗣因檢察 官提起上訴,而由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將卷證送交第二審 之臺灣高等法院,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 份在卷可 參,本院既已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詎原告仍於102 年2 月22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有本院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收狀戳足憑, 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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