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詔茵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李昇倫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昇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致死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 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 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 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詔茵因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36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 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再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傳喚,要求其應於102 年7 月7 日報到執行之傳 票,於101 年12月21日分別寄送至被告新北市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弄00號5 樓之戶籍地及新北市○○區○○街 00號4樓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之居所地,然 因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該文書 遂於同日分別寄存於轄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 派出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 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然均拘提無著之事實,有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送達證書4 紙、通知 書1 紙及拘提報告書3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 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