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0年度,9478號
TPPP,90,鑑,9478,20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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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七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同案被付懲戒人楊政忠臺南縣佳里鎮公所前機要秘書,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因佳里鎮海澄里番子寮垃圾場即將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四日封閉,楊政忠明知 七股鄉鄉民郭善從並非坐落臺南縣佳里鎮○○○段第一四七四號、第一四七五號、 第一五一三號等三筆土地之地主,尚未購得前揭土地,竟基於圖利郭善從之意思, 由鎮長黃仙井指示楊政忠辦理購置垃圾掩埋場應急用地之相關事宜,並指示楊政忠 請郭善從以地主身分參加佳里鎮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購置垃圾場應急用地會議, 而由郭善從以每○.一公頃土地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之價格將上揭土地出售 予該所。嗣八十四年二月間,郭善從再分別以每○.一公頃土地二百十七萬元及二 百五十萬元之價格分別向地主劉清池王丁富二人購入前揭土地,且倒填地主交付 委託書之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後,交與楊政忠楊政忠在鎮長黃仙井指示下,要該所代理清潔隊長即被付懲戒人甲○○(現職為臺 南縣佳里鎮公所里幹事)基於共同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作成八十四年一月間成立 購地小組之不實內容簽呈後,而由楊政忠與郭善從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且以先支 付九成訂金之極優惠方式簽約圖利郭善從,使郭善從順利賺得四百五十二萬八千九 百六十元之差價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該所之資產及公文書之公信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楊政忠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 管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現仍上訴中。甲○○共 同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不再上訴確定判決。經核右被付懲戒二人之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書(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 證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南分院敬刑溫字第一○一八 八號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臺南縣佳里鎮公所里幹事擔任村里自治工作,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 間該鎮公所清潔隊長李萬喜因腦中風而請病假,申辯人奉派暫代清潔隊長是項工作 ,就剛接任代理之業務非常生疏尚未熟悉。
由於佳里鎮海澄里番子寮垃圾掩埋場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四日期滿,而必須封閉。 事關佳里鎮鎮民每日垃圾傾倒掩埋所之問題,當時佳里鎮長黃仙井為防止垃圾堆滿 街道,避免蚊蟲叢生,嚴重影響觀瞻,並維護環境衛生,杜絕瘟疫之發生,又適逢



佳里鎮將大拜拜等原因,鎮長黃仙井急下令儘速另購地以替代即將遭封閉之垃圾掩 埋場。遂以該鎮公所各單位主管擔任「購地小組」之成員,而責成該公所秘書楊政 忠專責辦理購置垃圾掩埋場應急用地之相關事宜。秘書楊政忠乃指示申辯人為「成 立購地小組」之簽呈。申辯人在該鎮公所是「里幹事」之小職員,又剛接任「暫時 代理清潔隊隊長」之工作,業務生疏,僅能「奉命行事」則無推諉選擇之餘地,況 且該公所購置垃圾掩埋場所成立之「購地小組」申辯人從來沒有參與運作,惟檢察 官未能「明察秋毫」,竟將申辯人所代寫「成立購地小組」之簽呈冠於「偽造公文 書」之罪嫌,提起公訴。公懲會大委員諸公:申辯人何罪之有?敬請秦鏡高懸還以 公道。
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五三號,將申辯人違反刑法第二一三條 偽造公文書罪嫌提起公訴。按刑法第二一三條之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 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外,其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請參閱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九三號、七十八台上字第七一四號判例)。申辯人所代寫該份「 成立購地小組」之簽呈,係以補程序上未正式成立購地小組的欠缺,而且佳里鎮公 所應無「購地小組」之建制。倘需購置土地則臨時編成任務編組單位「購地小組」 簽奉鎮長核定後處理購地事宜。則是否成立「購地小組」其權在佳里鎮長。而佳里 鎮長黃仙井在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一一二八號判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 一日審理中證稱:提示申辯人簽請成立購地小組之簽呈,何時才成立「購地小組」 ,「我有作此批示及口頭指示」,應該是之前就批了(詳當日審判筆錄),由此可 見佳里鎮長黃仙井確有指示成立「購地小組」因而由申辯人奉命及依指示「簽請成 立購地小組」之簽呈自非不實之事項,並未足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難論究申辯人 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罪責。從而地院論知申辯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 上訴並經臺南高分院以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七六二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 從而佳里鎮長黃仙井確有指示成立「購地小組」,也有應急用地「購置小組會議」 之召開申辯人簽請成立「購地小組」僅係就程序上瑕疵補正因而治癒之效果。誠難 遽指申辯人所為之內容係不實,是項「簽呈」且亦不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 。自與刑法第二一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者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要件未合,則申辯人何罪之有。 綜上各項所陳,申辯人因上級公務員(鎮長)黃仙井(秘書)楊政忠指示成立「垃 圾掩埋場購置小組」之簽呈其內容確為事實,並非偽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 十九年上訴字第七六二號刑事判決,亦將檢察官上訴駁回,惟二審檢察官又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四一七號判決發回更審,惟臺南高分院九十年上 更㈠字第七號刑事判決竟然未就申辯人有利之部分為審酌而處申辯人偽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申辯人係基層公務員,以薪資收入微少無法支付鉅 額辯護律師費用又不勝訟累,只好捨棄上訴洗雪之機會,誠難令人心服,茲僅期盼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諸位大委員明鑒而伸張司法正義,並體卹申辯人「有口難言」之 困境。對於申辯人處以最輕之處分,則大恩大德銘感存心。提出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五三號起訴書。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刑事判決。 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二號刑事判決。 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理由書(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六號) 。
㈤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四一七號刑事判決。 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刑事判決。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臺南縣佳里鎮公所代理清潔隊長(現職為該鎮公所里幹事),緣同案被付懲戒人楊政忠(係該鎮公所機要秘書,停止審議中)因該鎮海澄里番子寮垃圾場即將於八十四年二月四日封閉,楊政忠明知七股鄉鄉民郭善從並非坐落臺南縣佳里鎮○○○段第一四七四號、第一四七五號、第一五一三號等三筆土地之地主,尚未購得前揭土地,竟基於圖利郭善從之意思,由鎮長黃仙井指示楊政忠辦理購置垃圾掩埋場應急用地之相關事宜,而由郭善從以每○.一公頃土地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之價格將上揭土地出售予該所。嗣八十四年二月間,郭善從再分別以每○.一公頃土地二百十七萬元及二百五十萬元之價格向地主劉清池王丁富購入前揭土地,且倒填地主交付委託書之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交與楊政忠楊政忠在鎮長黃仙井指示下,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下午下班後,要該所代理清潔隊長即被付懲戒人甲○○基於共同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作成八十四年一月間成立購地小組之不實內容簽呈,並將簽呈上之日期倒填為「八十四年一月 日」,而由楊政忠與郭善從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使郭善從賺得四百五十二萬八千九百六十元之差價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該鎮公所之資產及公文書之公信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同案被付懲戒人楊政忠(停止審議中)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現仍上訴最高法院中),被付懲戒人甲○○共同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南分院敬刑溫字第一○一八八號確定函等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甲○○雖申辯略稱:伊所代寫該份「成立購地小組」之簽呈,係以補程序上未正式成立購地小組的欠缺,依上級公務員指示所為之簽呈,自非不實之事項,則申辯人何罪之有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之申辯為刑事確定判決所指駁不採(見上揭刑事判決第七、八、九頁),其申辯各節及所提證據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其偽造文書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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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