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楊李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周保成
周建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3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列被告周保成、周建良均因陳界豪涉犯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與過失致死等案件(101 年 度交易字第1315號),經原告對陳界豪與被告周保成、周建 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認被告周保成與周建良均為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陳界豪與被告周保成 、周建良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均屬合法。茲因原告已與陳 界豪成立調解,而原告請求被告周保成、周建良賠償部分,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原告對被告周保成、周建良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