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坤映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媛
被 告 沈光勳
張詠友
上列被告沈光勳、張詠友因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3491號(被告林
世勖部分另行審結)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坤映行銷有限公司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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