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清文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呂秋𧽚律師 謝良駿律師被 告 林宇凱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被 告 劉家豪(原名劉鎮豪、劉奕炎)選任辯護人 鍾烱錺律師被 告 徐依聖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被 告 鄭源盛 李穎聰 林明昌 戴東明 顏佳成(原名顏智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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