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580號
PCDM,101,訴,1580,2013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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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敬豪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偵字第15082 、17625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8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 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裁定羈押,並於101 年11月 1 日、102 年1 月1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查被告所涉上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5日 以101 年度訴字第1580號判決就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6 年,就轉讓第三級毒品、聚眾賭博部分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 1 日(尚未定讞),尚難期其於後續審理期日到庭應訊及後 續之執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2 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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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