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1年度,24號
PCDM,101,自,24,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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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字第24號
自 訴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清愿
自訴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葉繼升律師
      李文中律師
被   告 林豐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豐榮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豐榮於民國95年4 月11日以其獨資經 營之壘發企業社名義與自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締結統 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合約(下稱加盟合約),該合約於 99年11月間更新改由被告擔任代表人之緯碩有限公司為之, 兩份契約皆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由自訴人委託被告經營 自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 樓之臺北縣第 七○七分公司,被告擔任該門市店長,以統一超商崴城門市 之名義對外營業(下稱崴城門市,門市代號為951302),為 從事業務之人。緣自訴人在99年6 月14日針對有導入CITY C AFE 之全國門市(即門市內有設置咖啡機販賣CITY CAFE 咖 啡之門市)再推出「CITY CAFE-冰英式鮮奶茶」商品,被告 明知崴城門市並未設置CITY CAFE 咖啡機,即崴城門市無法 販賣CITY CAFE-冰英式鮮奶茶,當不得任意向自訴人訂購或 要求送交該「英式鮮奶茶粉包」,且其明知自訴人擁有崴城 門市店內包括招牌、生財設備、店鋪、用品、商品、商標、 經營統一超商店之技術等所有權及使用權,及被告應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全部商品、生財設備、用品、裝潢、 招牌等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在 101 年2 月間透過電子訂貨系統向自訴人訂購英式鮮奶茶粉 包60包,經自訴人出貨至門市後,依據加盟合約規定,該等 商品之所有權仍由自訴人公司保有、被告對其負保管責任, 不得任意食用、取回或轉讓他人,詎料被告明知上情,竟將 上開英式鮮奶茶包60包取走侵占入己,而帶回家自行飲用云 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 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於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本件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高克剛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CITY CAFE-冰英式鮮奶茶上市說明、 崴城門市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之電腦資料、區顧問訪店溝通 資料紀錄表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本件業務侵 占之犯行,辯稱:伊係誤訂英式鮮奶茶粉包,發現不可販售 後,因不想麻煩區顧問,認自訴人會以盤損處理,故在盤損 後自行拿回家食用,伊皆有負擔盤損費用,並無業務侵占之 意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經營之崴城門市未設置CITY CAFE 咖啡機,卻於101 年 2 月間,透過電子訂貨系統向自訴人公司訂購CITY CAFE-冰 英式鮮奶茶使用之「英式鮮奶茶粉包」60包,經自訴人公司 送貨至崴城門市後,被告及其經營之崴城門市並未辦理退貨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復有CITY CAFE-冰英式鮮奶茶上市說 明、崴城門市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之電腦資料、區顧問訪店 溝通資料紀錄表在卷可稽,應堪採信。
㈡關於自訴人公司之加盟門市訂貨方式,證人高克剛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自訴人各門市的訂貨流程為店長每天會到門 市電腦內,挑選門市販售之商品,選擇販賣類別後,進去裡 面將單品品項訂完,最後按上傳,訂貨資料透過公司網路系 統傳到自訴人公司內,若門市訂貨商品不多,不用進入分類 內看,有的店長或訂貨人員習慣把有訂的東西之訂貨號碼抄 在紙上,該號碼由阿拉伯數字組成,平常訂貨時即直接敲那 幾個號碼為訂貨,輸入號碼後,會有名稱出來,完成全部訂 貨流程後,會有一清單,但在單品的部分係看不到的,除非 全部進去訂貨系統再檢視一遍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 24號卷第125 頁背面至第129 頁背面),則依前揭證述可知 ,自訴人公司之各門市訂貨時,其方式為以電腦內選擇各類 別,利用畫面顯示點選所需商品而為訂貨,或有以直接訂貨 號碼之方式「指定訂貨」,則如訂貨之人以「指定訂貨」方



式訂購商品,如有不慎輸入商品號碼錯誤時,即可能出現訂 錯商品等情形;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崴城門市訂購 貨品送到後,由員工負責上架,員工未一個、一個點,伊也 沒有要求員工這樣點,因為東西少了,伊就付盤損的錢就好 了,員工只要幫伊抽點即可,崴城門市一天業績才3 萬多, 伊訂的東西很少,員工大概看一下就知道東西有沒有來,數 量有沒有確定,伊每個月丟2 、3 萬的東西,崴城門市一直 是土城80幾家自訴人加盟店中,業績最爛、最差的等語(見 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卷第133 頁至第133 頁背面、第13 4 頁背面),則從被告上揭陳述可知,崴城門市之管理較不 嚴謹,進貨、點貨部分亦未確實進行確認,且每月均有數萬 元之盤損金額,則以崴城門市之經營方式,自可能出現訂購 貨品有誤而於第一時間未為察覺之情形,是被告陳稱:伊並 非刻意訂不能賣的英式鮮奶茶粉包,而係誤訂等語,亦非無 可能,自不得僅以被告曾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即推認被告 有故意為業務侵占之意。
㈢至自訴人提出101 年3 月16日區顧問訪店溝通紀錄表,其內 雖記載:「詢問Fr(即被告)為何訂貨:Fr(即被告)說因 為自己需求(想喝),但是當時跟承天調貨未調到,所以自 己訂貨進來」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卷第10頁) ,然查:
⒈上開紀錄表僅係區顧問之單方紀錄,被告為此陳述時,其 受詢問之環境、受詢問時之精神狀況、當時陳述之詳細意 見為何,均有所不明;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係誤 訂英式鮮奶茶粉包,區顧問詢問時,因自訴人公司表示要 伊罰30萬到60萬,不然就是解約,當時伊被嚇到不知道該 怎麼辦,上開紀錄表伊也沒有仔細看等語(見本院101 年 度自字第24號卷第134 頁);參以證人高克剛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英式鮮奶茶粉包要跟現煮咖啡機結合,才能夠販 賣,因為該粉包用現煮咖啡機在沖時,咖啡機會提供鮮奶 ,所以要結合機器才可銷售,與一般貨架上三合一調合式 咖啡係完全不一樣的東西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 號卷第127 頁),則該英式鮮奶茶粉包如無現煮咖啡機配 合使用,亦無法發揮其粉包之作用,如自行沖泡尚難呈現 冰英式鮮奶茶應有之風味,被告如需購買類似之奶茶粉包 ,自可購買其他可直接自行沖泡之粉包即可,實毋須購買 缺乏CITY CAFE 現煮咖啡機即無法呈現風味之英式鮮奶茶 粉包,是被告是否係意圖侵占前開英式鮮奶茶粉包,而故 意為訂購,即有可疑,被告辯稱其於區顧問訪查時因心情 緊張而未仔細回答、未仔細察看溝通紀錄表,亦非無可能



,是自難以上開訪談之溝通紀錄表,即認被告有業務侵占 之故意。
⒉再查,縱被告於區顧問訪查時,陳稱「因自己想喝而訂貨 」為真,則由被告上開陳述,至多僅能認被告訂購英式鮮 奶茶粉包之「動機」係自己想喝,並無法僅依上開陳述, 即認定被告於主觀上有何業務侵占之故意,況業務侵占罪 之成立,以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必行為人先 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克相當,是不論 被告係誤訂或故意訂購而持有系爭英式鮮奶茶粉包,被告 均需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有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得該當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單由被告因自己想喝而訂貨一節,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 觀上有何業務侵占之故意。
㈣自訴人另以:被告如係訂購錯誤,可以退貨制度處理,顯見 被告有業務侵占之故意云云。查,證人高克剛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訂錯貨時,處理之方式應係第一時間打電話向區顧問 反應,第一種處理方式係由區顧問寫聯絡單,請送貨的廠商 直接把貨品用回收的方式,把貨收回去,第二種處理方式係 由區顧問跟有賣該商品的店長聯絡,把沒有賣、誤訂的貨調 到別家去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卷第126 頁), 則依上揭證述,自訴人公司確有一定之退貨流程及退貨機制 ,應屬無疑。然依被告前揭所述,崴城門市並未確實落實貨 到後全面清點貨物,則是否於收貨當時即可發現有誤訂或其 他需退貨之情形,而得立即通知區顧問處理退貨事宜,已屬 有疑,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崴城門市從95年迄今,一 直係土城80幾家加盟店中業績最差,無論係預購年菜、發熱 衣,伊的成績都不是很好,高克剛雖係輔導伊的長官,但伊 儘量不要麻煩到高克剛,因崴城門市的業績關係,伊與自訴 人公司也長期對立,自訴人公司要伊關店伊不關,伊跟區顧 問間一直有點距離,不像一般長官、部屬間關係很好,故伊 儘量不麻煩高克剛,又依自訴人公司之退貨機制,公司有貨 品照片東西要對、日期要對,否則自訴人公司不收,非想退 貨即可退貨,崴城門市每月要盤點,伊就整理東西,不能盤 點的或已經過期、快要過期的,伊不是丟掉就是帶回家吃掉 ,然後列入盤損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卷第133 之1 頁背面),則依被告前揭所述,其係因與自訴人公司間 關係不佳、且退貨流程較為不便,即認得以盤損方式處理該 英式鮮奶茶粉包,且為避免浪費即自行食用等情,亦非無可 能,是被告辯稱:伊係誤訂後,想說以盤損處理即可,因商



品不是要丟了就是吃了,伊就帶回家喝等語,亦非全然無據 ,是自訴人以被告未為退貨,即率爾推論被告構成業務侵占 云云,應不可採。
㈤關於被告有無支付冰英式鮮奶茶粉包之商品費用部分,證人 高克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盤點物品有短少,最後會造 成盤損之情形,依公司的財物歸屬方式,盤損金額係加盟主 負擔,一般門市造成盤損之原因為顧客偷竊、商品進貨清點 時沒點清楚、門市人員監守自盜、門市人員銷售商品時誤賣 誤刷,皆可能造成盤損,伊在被告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前, 未跟被告講過沒有咖啡機不能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這次冰 英式鮮奶茶粉包部分,自訴人公司有對被告罰款,但沒有追 償英式鮮奶茶粉包之費用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 卷第127 頁至第127 頁背面、第128 頁背面),則依證人高 克剛上揭證述可知,自訴人公司提供加盟店之一般商品,確 有相關之盤損制度,再參以證人高克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崴城門市沒有咖啡機,不能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但自訴人 公司未關檔,故被告以電腦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不關檔的 原因係因公司希望全國所有門市都能夠賣現煮咖啡,故超過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門市都有在賣,並不像剛導入初期,只有 少數店在賣,所以在設這個檔,會有設定難度等語(見101 年度自字第24號第128 頁),復有崴城門市訂購英式鮮奶茶 粉包之電腦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 第9 頁),則自訴人亦在訂購時,亦允許崴城門市訂購該門 市「不得銷售」之英式鮮奶茶粉包,被告自可能因而認該英 式鮮奶茶粉包係可訂購、銷售之商品,輔以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陳稱:結帳的部分,英式鮮奶茶粉包跟門市一般販售的三 合一包裝很接近,英式鮮奶茶粉包沒有寫業務使用,也沒有 寫CITY CAFE 專用,它就是寫英式鮮奶茶,所以它後面是有 條碼的,伊去查電腦資料一包是8.5 元,但伊去收銀機結帳 是刷不出來的,伊不用CITY CAFE-冰英式鮮奶茶1 杯的錢去 結帳,係因崴城門市沒有咖啡機,如果這樣結帳會變成帳目 異常,伊認知帳目異常係很嚴重的缺失等語(見本院101 年 度自字第24號卷第133 頁背面),又遍觀全卷,並無確切證 據證明被告曾確實經自訴人之公司告知英式鮮奶茶粉包不得 單獨訂貨、不得以一般盤損方式處理等情,則被告認英式鮮 奶茶粉包之訂貨、盤損方式,與一般訂貨情形相同,而認其 可訂購英式鮮奶茶粉包,及無法銷售時可以盤損機制處理等 情,亦與常情相合;再輔以證人高克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以為訂進來沒有賣,自己拿回去吃,就算盤損,成本當 然也是由被告負擔,所以被告「誤以為是這樣」,盤點就是



有一個人會用計算機把每一檯貨架的商品整個用計算機輸入 一遍,會告訴被告這檯貨架總共放多少金額的商品,被告可 以比對這檯貨架這個月盤損2 萬,至於是否知道款項有沒有 打錯,要看被告有沒有去核對,有的加盟主連核對都不核對 ,盤點師打出來是多少,加盟主就認為是多少,英式鮮奶茶 粉包是使用的東西,沒有零售價,不會列入盤損,伊在10 1 年3 月16日去訪談時,被告有跟經理講說用一杯45元去結帳 ,但自訴人公司不同意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卷 第131 頁、第132 頁背面、第137 頁),及自訴人提出之10 1 年3 月16日區顧問訪店溝通紀錄表記載:「Fr(即被告) 認為我拿回家已自己『付了成本了』,所以就可以拿回家去 喝」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24號卷第10頁),則被告 如未詳細清點盤損之金額、品項為何,主觀上自可能誤認其 已負擔盤損費用,而認其可食用該無法販賣之商品,是被告 主觀上認定其已付費,自無業務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況依 證人高克剛之證述,被告嗣後經證人高克剛告知英式鮮奶茶 粉包並未經盤損後,即表示可以1 杯45元之方式結帳,更顯 見被告自始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至自訴人公司與被告擔任代 表人之緯碩有限公司間,以加盟契約約定商品之所有權歸屬 為何、被告應如何處理無法訂貨之商品為當、盤損等結算方 式、盤損後得否自行取用該商品等情,均屬民事法律問題, 如認被告有違反加盟契約等情,自得另行追究其民事責任, 然被告主觀上既認知已付相關費用而得使用商品,自無業務 侵占不法所有意圖,是本件尚難僅以自訴人曾與被告擔任代 表人之緯碩有限公司簽立加盟契約,即以刑事責任相繩。 ㈥況查,被告經手崴城門市每日營收之現金,如被告係因急用 而有業務侵占之意,自得侵占崴城門市每日營收之現金款項 即可,又何需刻意留下訂貨紀錄,在自訴人隨時可追查商品 流向且店長可能需負擔英式鮮奶茶粉包無法銷售之成本下, 仍故意侵占上開英式鮮奶茶粉包之商品,此亦與一般常理不 合,是被告辯稱:伊加盟費用284 萬元,解除契約自訴人要 沒收加盟金,伊沒有必要為了英式鮮奶茶粉包這5 百多塊, 去侵占商品等語,亦非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就其是否有本件業務侵 占仍有合理的懷疑存在,自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 告有自訴人所指業務侵占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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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