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219號
GSEV,106,岡補,21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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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秋美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3,0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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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