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1年度,19號
PCDM,101,智附民,19,201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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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慧
被   告 陳怡誠
      吳佩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25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叁拾萬元,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乙○○、甲○○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附 表所示之22部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被告乙○○、甲○○ 二人未經原告之授權或同意,竟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原告上述著作財產權。原告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霹 靂系列影音產品,係屬連續影集,每週節目中的人物、故事 及劇情皆為連貫相承,拍攝劇組分列三班輪流拍攝,加以後 製工程,始得固定於每週五發行於影音市場,供廣大戲迷合 法租賃正版光碟觀賞影片內容,自70年代迄今已達二十餘年 皆然,所發行的影片迄今已有五十餘部之多,故每部戲所投 注之成本實已無從計算。依據起訴書所載,被告二人侵害上 述22部視聽著作,集數計為668 集,侵害期間自100 年7 月 間某日起至101 年5 月9 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共計11個月 餘。被告二人將原告所設於影片片頭有關著作權人及商品之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自行刪除,將該668 集分別設置連結,使 「OOOO」內之不特定會員瀏覽、下載及收看,惟該網站 並無設置累積瀏覽、下載及收看人次之功能,因此被告二人 提供不特定會員瀏覽、下載及收看之次數究為若干,實無從 知悉,故原告所受損害應屬難以計算。被告二人係以每支價 值新台幣(下同)1,680 元之「OOOOO」招收網站之終 身會員,且該網站上尚有其他商業廣告,所牟取之利益及所 收取之宣傳費用均無從計算,故被告所獲取之不法利益為何



亦無從計算。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侵害範圍共計22部視聽 著作(集數計為668 集),侵害範圍甚多,侵害期間共計11 個月餘,期間匪短,且係利用無遠弗屆且具有強烈公開性之 網際網路侵害,實認原告所受損害額難以計算,且依其侵害 之範圍及期間,應屬情節重大,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 暨第3 項規定,原告可以該條所定之最高賠償額5 百萬元請 求酌定被告二人之連帶賠償金額。爰聲明:㈠被告二人應連 帶賠償原告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二人則均以:我沒有辦法負擔這麼多的賠償。爰均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係 夫妻,渠等與某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為合作牟利,竟共 同基於擅自以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且 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連結猥褻影像供人點選瀏覽之方法供人 觀覽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7 月間某日起,渠等二人在渠等 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O樓之住處內,利用 該址電腦設備連線上網,經營「OOOO(網址OOOOO OOOOOOOO)」等網站,而上開某成年人則在中國經 營某OOOOO)公司,迨該公司先將其擅自重製之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上傳至某OO網站後(按:所謂O O係一種播放程式,該程式結合播放、續傳、下載等功能, 故可在線上即時觀看影片,亦可同時下載影片),被告二人 旋即在前開OOOO網站內張貼可連結至上述某OO網站所 上傳視聽著作之載點,而使加入該二網站之不特定會員(加 入會員方式詳如下述),得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在上 開OOOO網站內,點選載點而連結至上述某OO網站所上 傳之視聽著作後,於線上以OO(OO)播放程式觀看或下 載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為原告之視聽著作(該等視聽著 作之名稱詳如附表所示)。又被告二人所共同經營之前揭O OOO網站,係採取會員制之方式經營,會員之招攬方式係 由被告乙○○在露天拍賣網站等處刊登販賣「OOOOO( 價值1,650 元)」、「OOOO(價值1,65 0元)」、「O O版(OO+O,價值3,000 元)」(以上均內含上開經營 之網站入口網頁、會員帳號密碼等資訊)之廣告,或在渠等 經營之該網站上刊登販賣完整權限會員帳號之廣告連結,凡 購買上開OOO(OO、OOO)或會員帳號者,即可成為 網站之終身會員。前揭網站係由被告乙○○負責維護,被告



甲○○則負責寄送上開OOO(OO、OOO)、收取貨款 ,亦兼或記帳、點錢等工作,並提供其名下所申設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作為加入會員者交 易匯款之用,而渠等二人所收取之款項則由渠等與前揭某成 年人予以朋分。再被告二人為使前揭網站之會員人數增加, 以獲取更多利益,即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況 下,共同基於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 財產權,而對公眾提供可重製著作之網路平台技術之犯意聯 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及前揭OOOO網站內刊登「全台唯 一繁體字搜尋的電影網站,居然還有求片區可使用,想看什 麼馬上求,立即可收看,媲美OO的最佳電影網站,線上直 撥下載一次搞定」、「喜愛觀看電影電視劇的朋友們有福了 ,與OOOO合作的影視棒問世!網羅最新最快的電影/ 電 視劇資訊,別再傻傻買仿間的OOO了!廢話不多說,快來 看看我們的特點吧!最新強檔電影首發(比OOO論壇更快 ,還可以下載收藏唷!)」、「貼心服務:(求片功能)有 喜歡的電影或是電視劇忘了看了嗎?來求片區我們會幫您找 到的唷!(OOO內設有求片區,想看甚麼告訴我們吧!我 們會替您找尋到,就甘心ㄟ!)」、「熱門電視劇放送(大 陸/ 日韓/ 港台/ 歐美/ 泰新七國電視劇),喜歡看電視劇 的最大福音,讓您看都看不完,不會在傻傻等廣告了」等廣 告文宣,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公眾加入OOOO網站會員, 而可上網登入該網站後,藉由該網路平台所提供之技術,於 線上觀看或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而受有不特定公眾加入該網站會員之對價利益。故被告 二人確有共同侵害原告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 事實,此據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 有該刑事判決可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自應以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合先敘明 。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 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 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 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前揭著作財產權,已見前述, 原告自可依上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損害。 本院審酌被告二人經營營利性之OOOO網站,且與在中國 經營侵權網站之前揭某成年業者合作,利用網路無遠弗屆而



具有強大散布之功能,擅自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原告為著作 財產權人之視聽著作共計22部(集數合計668 集),且原告 二人經營期間自100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5 月9 日為警 查獲止,復長達11個月有餘,侵害期間匪短,又以廣告強力 宣傳之方式,誘使不特定公眾加入會員,違反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 項第7 款視為侵害著作權之情形而構成同法第93條第 4 款之罪,加深對於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故被告二人共 同侵害之情節要屬重大無疑,兼衡原告創作前揭視聽著作之 成本花費、市場經濟地位及被告二人之年齡(均值青壯)、 身分地位、智識程度(學歷均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被 告乙○○最近二年無繳稅資料,名下亦無任何歸戶財產資料 ;被告甲○○最近二年則分別有27萬餘元、15萬餘元之所得 資料,惟名下亦無任何歸戶財產資料,此有渠等二人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 重稽徵所OO年O月O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000000000號 函所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2 份在卷可按)及 被告二人固有侵權獲利,但衡情渠等獲利仍非屬天價鉅額等 各種情形,本院認應以每一視聽著作20萬元計算賠償額,即 核屬適當;惟附表編號22所示之視聽著作,被告二人侵害之 集數僅有1 集,相較於本件其他視聽著作均有10集以上遭受 侵害,侵害程度明顯有別,故附表編號22所示之視聽著作應 以10萬元計算其賠償額即屬允當。是以原告依前揭法律規定 ,得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之金額共計430 萬元(即20萬元 21+10萬元=430 萬元),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應屬有 理,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以日、星期、月 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及第 12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 限,且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1 年10月9 日經郵務人員寄送被 告二人住居所時,因未會晤被告二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 人或受僱人,郵務人員遂將該繕本於同日寄存於被告二人送 達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 並均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被告二人住居所門首, 1 份則置於被告二人住居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2 份在卷為憑,故本件起訴狀繕本業已於101 年10 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準用 同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第2 項)。故



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七、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原告請求 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原告43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1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八、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其關於金錢請求之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就其勝訴部分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而原告其 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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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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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侵權之視聽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 │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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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霹靂戰元史之天競鏖│霹靂國際多媒體股│ │
│ │鋒(共26集)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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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霹靂兵燹之問鼎天下│同上 │ │
│ │(共40集) │ │ │
├──┼─────────┼────────┤ │
│3 │霹靂兵燹之聖魔戰印│同上 │ │
│ │(共40集) │ │ │
├──┼─────────┼────────┤ │




│4 │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同上 │ │
│ │戰(共40集) │ │ │
├──┼─────────┼────────┤ │
│5 │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同上 │ │
│ │痕(共40集) │ │ │
├──┼─────────┼────────┤ │
│6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同上 │ │
│ │荒(共40集) │ │ │
├──┼─────────┼────────┤ │
│7 │霹靂震寰宇之刀龍傳│同上 │ │
│ │說(共38集) │ │ │
├──┼─────────┼────────┤ │
│8 │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同上 │ │
│ │錄(共30集) │ │ │
├──┼─────────┼────────┤ │
│9 │霹靂封靈島(共20集│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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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霹靂神州II之蒼玄泣│同上 │ │
│ │(共46集) │ │ │
├──┼─────────┼────────┤ │
│11 │霹靂開疆紀(共40集│同上 │ │
│ │) │ │ │
├──┼─────────┼────────┤ │
│12 │霹靂天啟(共42集)│同上 │ │
├──┼─────────┼────────┤ │
│13 │霹靂劫之闍城血印(│同上 │ │
│ │共26集) │ │ │
├──┼─────────┼────────┤ │
│14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同上 │ │
│ │(共40集) │ │ │
├──┼─────────┼────────┤ │
│15 │霹靂劫之末世錄(共│同上 │ │
│ │24集) │ │ │
├──┼─────────┼────────┤ │
│16 │霹靂劍蹤(共30集)│同上 │ │
├──┼─────────┼────────┤ │
│17 │霹靂眼(共20集) │同上 │ │
├──┼─────────┼────────┤ │
│18 │霹靂異數之龍圖霸業│同上 │ │




│ │(共40集) │ │ │
├──┼─────────┼────────┤ │
│19 │霹靂劍魂(共20集)│同上 │ │
├──┼─────────┼────────┤ │
│20 │霹靂孔雀令(共10集│同上 │ │
│ │) │ │ │
├──┼─────────┼────────┤ │
│21 │霹靂至尊(共15集)│同上 │ │
├──┼─────────┼────────┤ │
│22 │聖石傳說(1 集)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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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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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