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1557號
PCDM,101,交易,1557,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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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洵凡 
      王志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8551 、22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認被告王洵凡王志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今告訴人王 志騰、王洵凡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2 份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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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