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林春明
訴訟代理人 蔚影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
29,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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