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2年度,2號
CHDV,102,司消債核,2,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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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高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文源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 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 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 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 ,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 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 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本院賜准裁 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法律所定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



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再觀諸附件所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 國102年1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 令之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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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