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祈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宗雄等3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地號之最新(
部分)土地登記謄本(即相對人謝宗雄、謝靜湘持分部分)正
本乙份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相對人謝宗雄、謝芷芸、謝靜湘及關係人梁志
宏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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