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
債 務 人 巨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辰即廖卿霖
債 務 人 廖偉辰即廖卿霖
債 務 人 GRANDMAX INDUSTRIES LTD.
法定代理人 廖偉辰即廖卿霖
債 務 人 張瓊云
債 務 人 廖鳳福
債 務 人 GRANDMAX PLASTICS CO.,LTD.
法定代理人 廖粉
債 務 人 HONG KONG GLORYMAX HOL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
債 務 人 BALANCE ENTERPRIS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佰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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