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承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劉承峻於民國100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6月7日起至
民國105年6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8.000000000000000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
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
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
,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
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
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29178元整,及自民國
10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
10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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