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48號
CHDV,102,司促,1848,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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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承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劉承峻於民國100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6月7日起至
     民國105年6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8.000000000000000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
     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
     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
     ,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
     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
     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29178元整,及自民國
    10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
    10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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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