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45號
CHDV,102,司促,1845,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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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賴明寬
債 務 人 周淑鈴
一、債務人賴明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零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淑鈴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明寬於94年9月21日,邀同債務人周淑鈴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期間為
     自94年9月21日起至97年9月21日止。詎料債務人賴明
     寬於95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
     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周
     淑鈴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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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