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債 權 人 王恆凱上列債權人王恆凱因與債務人公業賴景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恆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公業賴景春之登記資料卡及其管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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