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69號
CHDV,102,司促,1569,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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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王恆凱
上列債權人王恆凱因與債務人公業賴景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王恆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公業賴景春之登記資料卡及其管理人並提出其
最新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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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