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正甲○○係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起至八十九年初某日止,連續 與不知其已婚身分之溫曉萍通姦多次;嗣經陳素娥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查閱戶籍 謄本時,始悉上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