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71號
CHDV,102,司促,1371,201302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雅鈴即花雅鈴
債 務 人 花葉進
債 務 人 賴秀榛即賴秀珍
債 務 人 黃水連
債 務 人 花玉霞
一、債務人花葉進黃雅鈴即花雅鈴賴秀榛即賴秀珍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花玉霞黃水連黃雅鈴即花雅鈴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雅鈴即花雅鈴於民國91年1月至91年6月間邀
    同債務人花葉進賴秀榛即賴秀珍等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33, 218元整,復於民國92年12月至94年5月間邀同
    債務人花玉霞黃水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8,646元
    整,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雅鈴即花雅鈴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花
    葉進、賴秀榛即賴秀珍花玉霞黃水連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花葉進、黃│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33218 │雅鈴即花雅│月1日起   │      │       │
│  │元  │鈴、賴秀榛│      │      │       │
│  │   │即賴秀珍 │      │      │       │
├──┼───┼─────┼──────┼──────┼───────┤
│ 002│新臺幣│花玉霞、黃│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168646│水連、黃雅│月1日起   │      │       │
│  │元  │鈴即花雅鈴│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花葉進、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218 │雅鈴即花雅│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鈴、賴秀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賴秀珍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花玉霞、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8646│水連、黃雅│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鈴即花雅鈴│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