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雅鈴即花雅鈴
債 務 人 花葉進
債 務 人 賴秀榛即賴秀珍
債 務 人 黃水連
債 務 人 花玉霞
一、債務人花葉進、黃雅鈴即花雅鈴、賴秀榛即賴秀珍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花玉霞、黃水連、黃雅鈴即花雅鈴應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雅鈴即花雅鈴於民國91年1月至91年6月間邀
同債務人花葉進、賴秀榛即賴秀珍等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33, 218元整,復於民國92年12月至94年5月間邀同
債務人花玉霞、黃水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8,646元
整,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雅鈴即花雅鈴自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花
葉進、賴秀榛即賴秀珍、花玉霞、黃水連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花葉進、黃│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33218 │雅鈴即花雅│月1日起 │ │ │
│ │元 │鈴、賴秀榛│ │ │ │
│ │ │即賴秀珍 │ │ │ │
├──┼───┼─────┼──────┼──────┼───────┤
│ 002│新臺幣│花玉霞、黃│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168646│水連、黃雅│月1日起 │ │ │
│ │元 │鈴即花雅鈴│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花葉進、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218 │雅鈴即花雅│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鈴、賴秀榛│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賴秀珍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花玉霞、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8646│水連、黃雅│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鈴即花雅鈴│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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