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鄭秉緯即藝笙廣告企業社
債 務 人 許秀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