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53號
CHDV,102,司促,1353,201302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債 務 人 林水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