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金 豐
訴訟代理人 詹 明 世
陳 敬 文
被 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 華 輝
被 告 蔡 君 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73萬8,526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77,62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1.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1造辯論而為 判決。
2.另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如屬民法第274條 至 第278條所定事項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對他債務人 亦生效力 (民法第279條)。故連帶債務人共同被訴時,如債務人中之 一人提出前開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並有理由者,對於共同 被告之各債務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參照)。又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 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係指於行為 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 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 不及於共同訴訟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參照 )。是如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全體或數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則其經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 辯,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因該債務人所提出之非基於 個人關係之抗辯,如有理由,對於該督促程序中之全體債務 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參照前開說明及判例意旨,應認為該 債務人之異議行為,有利益於其他債務人,其異議之效力及 於全體。本件原告對於連帶債務人即被告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達陽公司)、黃華輝、蔡君儀聲請發支付命令,雖僅 被告達陽公司及蔡君儀於法定期間以系爭債務尚有糾葛等情
聲明異議,惟屬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其聲明異議之效力 應及於債務人黃華輝,自應併列黃華輝為被告。二、原告主張:被告達陽公司邀同被告黃華輝、蔡君儀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101年2 月24日陸續向原告借 款共6筆,金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800萬元,於領款時並訂 立借據、約定書等為據(各筆款項放款帳號如附表所示), 約定借款期間按月攤還本息或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到期一次 還清,利率按各契約內容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定,如借款人使用票據 有退票未經註銷或所提供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視同借 款全部到期。茲因被告達陽公司於101年8月19日有退票記錄 ,經原告寄發催告書,被告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773 萬 8,526 元及各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率計算之利息並違約金 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被告達陽公 司及蔡君儀所提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等 語。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借據及約定書各6份、第1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茲原告達陽公 司向原告借貸前開款項,因有使用票據退票未經註銷之約定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之事由,已喪失期限之利益,目前尚積欠 上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達陽公司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蔡君儀、 黃華輝連帶返還,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原告於本件 訴訟計繳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由被告連 帶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
│附表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
│ 編 │本金金額(新台│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 │
│ 號 │幣)(帳號) │ │ │ │
├──┼───────┼──────┼───┼─────────────────┤
│001 │73,849元 │自民國101年8│5.5% │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 │月28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2 │664,677元 │自民國101年8│5.5% │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 │月28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3 │125,000元 │自民國101年8│4.48%│自民國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31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4 │375,000元 │自民國101年8│4.48%│自民國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31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5 │125,000元 │自民國101 年│2% │自民國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8月31日起至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清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6 │375,000元 │自民國101年8│2% │自民國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31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7 │500,000元 │自民國101年8│4.48%│自民國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31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8 │1,500,000元 │自民國101年8│4.48%│自民國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31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9 │300,000元 │自民國101年8│2.2% │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28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10 │2,700,000元 │自民國101年8│2.2% │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28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11 │100,000元 │自民國101年8│5.43%│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28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12 │900,000元 │自民國101年8│5.43%│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6 │
│ │(00-000000) │月28日起至清│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 │
│ │ │償日止 │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