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楊金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晟鑫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4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
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