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91號
CHDV,101,家訴,91,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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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1號          
原   告 胡淑美 
被   告 胡佑澤 
被   告 胡志昌 
被   告 胡百鴻 
被   告 胡姿妃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淑貞 
被   告 胡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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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