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簡字,90年度,566號
CLEM,90,壢簡,566,200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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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ONG S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五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LIONG SIEK BUN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該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自九十 年二月二十一日至同年三月十八日止,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勞工MARMI SARIYANTI RIZAL(原由羅總永申請聘僱,嗣因逃逸,經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自九十年二月七日起撤銷其聘僱許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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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