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8號
CHDV,101,司執消債更,18,201302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鴻志
代 理 人 蘇慶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異議人吳鴻志就本院一○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八號更生之執
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所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八號更生之執行事件,於民國



一○一年十月八日所公告之債權表,關於相對人之債權數額應改編為如附件所示之金額。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
㈠編號1,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光銀行)所陳報之債權未詳載利率,且違約金金額過高, 亦不應加計利息,請求酌減違約金金額。
㈡編號2,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北富邦銀行)之信用貸款債權利息自民國(下同)94年4 月1日起算,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 、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 時效,逾五年部分應不得算入債權金額;違約金金額亦過 高,請求酌減違約金金額。
㈢編號3,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 行)之信用貸款債權利息自95年2月21日起算,已逾民法 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 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部分應 不得算入債權金額;違約金金額亦過高,請求酌減違約金 金額。
㈣編號4,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債權利息自94年6月9日起算,現金 卡債權自94年7月15日起算,均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部分應不得算入債權金額 ;違約金金額亦過高,請求酌減違約金金額。
㈤編號5,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 行)之現金卡債權利息自94年10月8日起算,已逾民法第 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 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部分應不 得算入債權金額。
㈥編號6,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東銀行)之信用卡債權利息自94年8月1日起算,已逾民法 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 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部分應



不得算入債權金額;違約金金額亦過高,請求酌減違約金 金額。
㈦編號7,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商 銀)之信用貸款債權利息自94年3月27日起算,已逾民法 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 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部分應 不得算入債權金額。
㈧編號8,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債權利息自94年7月25日起算,已 逾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 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 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 部分應不得算入債權金額。
㈨編號9,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 之現金卡債權利息自94年6月26日起算,已逾民法第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 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部分應不得算 入債權金額。
㈩編號10,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大國際公司)之分期卡貸債權利息自94年5月10日起算, 信用保險貸款利息自64年5月1日起算,已逾民法第126條 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 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五年時效,逾五年部分應不得算入 債權金額。
二、相對人則以:
㈠新光銀行:
⒈消滅時效,因①、請求。②、承認。③、起訴而中斷, 民法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曾於101 年1月5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 即已「承認」債權人債權之存在。
⒉債權人願縮減債權金額,截至101年7月23日債權共計新 台幣(下同)127,825元,其中本金為58,954元,利息 為自96年1月24日至101年7月23日止,按年息19.71%計 算,計63,926元之利息,違約金為4,945元為自96年1月 24日至97年12月23日,為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收取違約金 【自96年1月24日起至97年9月23日,係依當下本金餘額 按年息1.971%計算違約金,共計1,945元;自97年10



月23日至97年12月23日,因計算違約金方式變更,故按 月收取1,000元,計收三個月,共計3,000元】。 ㈡台北富邦銀行:按消滅時效,因①、請求。②、承認。③ 、起訴而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督促程 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同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金額係依本院94年執更字 第15561號債權憑證所計算之金額,此筆債權已符合民法 第129條第1項起訴之要件,故該消滅時效已中斷。 ㈢永豐銀行:債務人曾於101年1月5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 世華銀行聲請債務前置協商,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 規定,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債務人之主張顯無理 由,然債權人願縮減請求範圍自債務人聲請協商之日101 年1月5日前5年(即96年1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債權金 額包括:本金22,648元,利息96年1月6日起至101年7月23 日,按年利18.25%計之利息,共計22,942元之利息,違 約金自96年2月7日至96年8月6日,按原利率一成計(即 1.825%)共205元,96年8月7日起至101年7月23日,按原 利率二成計(即3.65%),共4,106元,上開債權合計 49,901元。
㈣中國信託:另呈報債權金額,並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 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支付命令。
⒈信用卡:本金:119,768元;利息:包括①前計利息: 127,939 元;②99年9月3日至101年7月23日,按年利20 %計,計45,282元,利息總計173,221元;違約金:算 至101年7月23日,計3,600元;訴訟費用:500元。 ⒉現金卡:本金:30,555;利息:包括①前計利息: 24,313元;②99年9月3日至101年7月23日,按年利 15.88%計,計9173元,利息總計33,487元;違約金: 算至101年7月23日,計447元;訴訟費用:500元。 ㈤聯邦銀行:債權人之債權計算起息日雖自94年10月28日開 始計算,惟債權人於陳報債權時已敘明扣除債務人於98年 10月23日及27日曾繳納款項3,139元,此有債務人繳款紀 錄可證,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已於繳款當時 「承認」債權人之債權存在,故債權人之債權並無罹於時 效消滅。
㈥遠東銀行:債權人曾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94年度 促字第18398號核發支付命令裁定並確定在案,後於98年2 月提出該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向本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02號),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 5款規定,利息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



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故關於債權之利息部分債權人仍得依 該執行名義請求。
㈦三信商銀:債權人前曾依台中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0598 號民事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均依期於期限內聲請強制執 行換發債權憑證,此有本院97年度執庚字第31430號債權 憑證可證,是關於債權人債權之本金、利息金額之計算並 無違誤。
㈧國泰世華銀行:債權人曾於99年間就信用卡債權聲請強制 執行且獲得債權憑證在案,亦曾就小額信用貸款債權於94 年間聲請強制執行且獲得債權憑證在案,並陸續於95年、 98年及100年聲請執行,債權人前述債權皆以依民法129條 而有時效消滅中斷,並無罹於時效消滅問題。
㈨良京公司:債務人所稱計算利息之期間及97年7月23日起 至101年7月23日止,僅有4年期間而已,顯為誤算,債權 人重新申報債權,本金91,730元,即自96年7月23日起至 101年7月23日止,按年利率20%計之利息91,831元。三、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 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復按消滅時 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又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 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項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主張關於利息計算逾五年部分請求權時效消滅,利 息計算期間為97年7月23日起至101年7月23日止,僅有4年 期間而已,顯為誤算,合先說明。
㈡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銀行、三信商銀、國泰世華銀行均 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或依期換發債權憑 證,此有遠東銀行、三信商銀、國泰世華等所提出之債權 憑證在卷可憑,又聯邦銀行最後一次入帳日為98年10月, 亦有聯邦銀行所提出異議人繳款紀錄在卷可稽,債務人持 續還款之行為可證明其承認對相對人公司之債務。職是, 遠東銀行、三信商銀、國泰世華及聯邦銀行之利息部分債 權,或有債務人之承認抑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行為, 依上開規定,中國信託銀行及花旗銀行之利息債權並無五 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之情事。
㈢復查,異議人即債務人曾於101年1月5日向最大債權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應可認異議人已「承認」全



體債權人債權之存在,消滅時效因異議人承認而中斷,關 於利息債權部分。應以上開時間點回溯五年,是債權人新 光銀行願縮減利息計算期間為97年1月24日至101年7月23 日止;永豐銀行願縮減請求範圍自債務人聲請協商之日 101年1月5日前5年(即96年1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良京 公司願縮減自96年7月23日起至101年7月23日止之利息, 均未逾自上開協商之日回算五年之期間。準此,相對人及 債權人新光銀行、永豐銀行及良京公司利息部分債權之請 求依財產自由處分原則,及前揭規定,本院101年10月8日 所公告之債權表,應依相對人即債權人之主張於上開範圍 內予以變更。
㈣至於台北富邦銀行雖主張其利息計算依據為本院94年執更 字第15561號債權憑證,然並未提出依期換發債權憑證之 證明或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之文件,依前揭說明,其利息期 間之計算應縮減為自96年1月6日至101年7月23日;而元大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為提出任何證明文件,其利 息部分債權之計算期間,則應與台北富邦銀行相同處理。 ㈤另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則提再重新陳報債權,並提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支付命令及暨 該支付命令聲請狀為證,是中國信託所陳報之數額亦屬有 據,然本院衡酌其本次所陳報債權總額少於本院101年10 月3日所公告之債權表金額,共減少2,343元,應認債權人 此次陳報之債權金額有利於異議人,是應於上開重新陳報 之債權範圍內變更原債權表。
四、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 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 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 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查本件債債權人 收取之違約金最高為年利率3.65%(永豐商業銀行),或依 每月收取違約金一千元,至多三期之方式收取(新光銀行) ,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上開利率或金額,尚難謂為過高, 至於違約金累積至一定數額,實乃因異議人自身放任違約金 之發生所致。況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 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 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 ,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 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 ,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 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



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異議人與 相對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尚無過高之情形,異議人主張其違 約金過高云云,為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就債權人利息債權逾五年部分應不得算入 債權金額之主張,一部無理由,一部有理由,有理由部分之 利息債權金額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金額;至於異議人關於 違約金過高部分之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