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
原 告 洪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蔡宥渝
被 告 洪啟超
兼
訴訟代理人 詹素氣
被 告 洪文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錫賢
被 告 郭金城
鄭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1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