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8號
PTDV,102,補,88,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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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沈鄉傳 
      黃敏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平鎮南韓芯慈即韓菁容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6,62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
㈡、請提出被告平鎮南韓芯慈即韓菁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㈢、本件契約履行地以及本院具管轄權之憑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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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