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宋吉庠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新發、郁今
香朵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4,16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送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㈢請提出被告余新發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余翔騰等2 人最新
戶籍資料。
㈣請說明被告應連帶負清償責任之事由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