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6號
PTDV,102,補,86,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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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宋吉庠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新發、郁今
  香朵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4,16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送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㈢請提出被告余新發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余翔騰等2 人最新
  戶籍資料。
 ㈣請說明被告應連帶負清償責任之事由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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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