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5號
PTDV,102,補,75,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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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陳雯雯 
      吳頤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莉萍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歸明治 
      鄔明煌 
      益泰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歸明治鄔明煌益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12,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檢附委任狀及海基會認證函。
三、請原告提出被告歸明治鄔明煌甘光華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及益泰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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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