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10號
PTDV,102,司繼,110,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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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0號
聲 明 人 鍾育君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鍾永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
  ○里○○街○段000 巷00號)於民國101 年10月27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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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