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4號
PTDV,102,司票,84,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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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相 對 人 李素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紙票號CH78597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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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