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4號聲 請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相 對 人 李素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紙票號CH785977。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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