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立鴻即林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延滯繳款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
滯繳款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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