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釋松村
相 對 人 陳豐田
相 對 人 陳龍俊
相 對 人 孫福興
相 對 人 林陳秀月
相 對 人 陳秀娥
相 對 人 陳秀雀
相 對 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少鐘、陳鄭早之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合法通知債務人債權與之證明(
如存證信函及回證)。
三、應提出陳少聰(Z000000000)除戶戶籍謄本,並敘明有無第
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陳鄭早之繼承
權。如有,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及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