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號
PTDM,102,易,1,201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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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美麗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
第41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美麗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美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說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何美麗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三、本件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之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偵卷第418 號第23頁、第46至52 頁、第272 至274 頁;本院卷第6 至7 頁、第14至16頁、第 17至21頁),核與證人林雪紅張秋淑林陳美蕾張惠娥黃進文黃淑愛蔡秋杏蘇天送蘇巧莉蘇巧雯、蘇 顏金霞本署偵查中與李福良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參偵卷第 4408號第323 至324 頁;偵卷第418 號第55至57頁、第129 至132 頁、第192 至194 頁、第229 至231 頁、第271 至 274 頁、第280 至282 頁、第284 至285 頁、第296 至297 頁、第315 至316 頁、第384 至391 頁)。此外,復有被告 之人事資料及勞動契約2 紙、保戶張秋淑所立聲明書、保單 借款償還批註、被告簽立收取現金之收據、保單借款借據及 000000 0000 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計8 紙。保戶羅定雲所 立聲明書、被告簽立收取償還保單借款之收據、保戶羅定雲 書寫之事實經過、00 00000000 保單批註欄、保單借款記錄 查詢、0000000000及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計12 紙、保戶羅定雲書寫之事實經過、郵政存摺、0000000000保 單主約基本資料及特約資料、00000000 00 保險契約要保書 等影本計8 紙。保戶林陳美蕾所立聲明書、利息收據、保單 借款記錄查詢及000000 0000 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計7 紙 、國泰世紀產險機車險保險費收據、0000 000000 保單主約 基本資料等影本計5 紙。張惠娥所立聲明書、流用保費事證 、續期保費收據、查詢保單號碼紀錄作業及0000000000保險 契約要保書等影本計9 紙、0000000000保單主約基本資料及



查詢保單號碼紀錄作業、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 7 紙、0000000000等4 件保單主約基本資料及查詢保單號碼 紀錄作業、0000000000等4 件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23紙、 郵政存摺、0000000000保單主約基本資料及查詢保單號碼紀 錄作業、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8 紙。保戶蘇巧 莉所立聲明書、被告簽立收取現金之收據、0000000000保單 主約資訊及投資前交易情況、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 影本計8 紙、保戶蘇巧莉所立聲明書、00 00000000 保單主 約基本資料及查詢保單號碼紀錄作業、0000 000000 保險契 約要保書等影本6 紙。保戶蔡秋杏所立聲明書、0000000000 等3 件保單主約基本資料及查詢保單號碼紀錄作業、000000 0000等3 件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16紙、0000000000、 0000000000保單主約基本資料、查詢保單號碼紀錄作業、 0000000000、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12紙。保戶 蘇天送所立聲明書、被告簽立收取現金之收據、0000000000 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6 紙。保戶李福良所立聲明書、 0000000000、0000000000保單主約基本資料、查詢保單號碼 紀錄作業、0000000000、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 9 紙。保戶蘇巧雯所立聲明書、000000000 保單之主約基本 資料、0000 000000 保單之主約基本資料及墊繳記錄查詢、 0000000000及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12紙。保戶 蘇顏金霞所立聲明書、0000000000保單借款借據、保全給付 收據及臨櫃借款時影印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保單借款記 錄查詢、單批註欄借款餘額、被告向保戶蘇顏金霞借款借據 、0000000000保單借款約定書、保全給付收據、98年11月27 日借款時臨櫃影印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保單借款記錄查 詢、保單批註欄借款餘額、委託書、0000000000等3 件保單 主約基本資料、查詢保單號碼紀錄作業、0000000000等3件 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30紙。保戶黃進文所立聲明書、屏東 縣東港鎮農會存摺、郵政存摺、投資型保單歷史交易查詢、 投資型商品投資前、後紀錄、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 影本9 紙。保戶黃吉風所立聲明書、委託書、0000000000保 單之主約基本資料及墊繳記錄查詢、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 保書等影本10紙。保戶李德明所立聲明書、郵政存摺、匯款 予被告之匯款單、0000000000保單之主約基本資料、投資型 商品投資前紀錄、0000000000保險契約要保書等影本9 紙。 保戶蘇証義所立聲明書、利息收據、000000 0000 保險契約 要保書等影本5 紙各1 份在卷足憑,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四、被告何美麗確實擔任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



泰公司)保險業務員,負責保險招攬及收取保險費等工作, 此經告訴人之指訴歷歷,且為被告所自承,其工作內容包含 負責向國泰人壽公司之要保人收取保費、保單貸款清償款等 ,係從事業務之人甚明。又要保人將保費交予保險公司之業 務員時,其交付保費之義務即已履行,縱該業務員未將保費 交予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亦不得再向保戶請求交付保費,是 本件被告將保戶所繳之保費或保單借款利息等予以占為己用 ,所侵占的是國泰公司的保費等收入,被害人是國泰公司。 此外,被告何美麗利用持有保戶保費等款項之機會而侵占該 等款項,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密集實行犯行之性質, 行為人主觀上亦係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客觀上雖有數 個行為,但目的相同、侵害同一或相同性質法益,依社會客 觀通念,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亦難強行分割,故評 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反復施行為,合為包括之一法律上行 為予以評價,屬刑法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核被告何美麗所 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五、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難,一時失慮,竟利用業務上之便挪用 款項,及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並無犯罪紀錄,素行 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兼衡 其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及其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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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