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裕偉
勝國治
朱慶鐘
白忠孝
黃嘉文
朱順和
紀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侯裕偉等7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簡光昌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