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附民原告 潘曾蘭妹
附民原告 潘玉水
附民被告 陳朝堂
上列附民被告因101 年度交訴字第9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附民原
告即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