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12號
ILDV,102,婚,12,201302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2號
原   告 謝貴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輝銘,馬來西亞籍)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翻譯成「馬來西亞」文之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一件、送達證書一件、起訴狀繕
  本一件、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一件,檢送
  譯本各三份。
二、被告宋輝銘馬來西亞國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