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許鏗
許游阿絨
許俊茂
許東波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張惠玲
許弘志
許弘煒
許淑慧
許瑜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塗銷地上權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
2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0,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