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5號
ILDV,100,訴,315,201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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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許鏗
      許游阿絨
      許俊茂
      許東波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張惠玲
      許弘志
      許弘煒
      許淑慧
      許瑜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塗銷地上權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
2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0,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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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