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0年度,860號
SJEV,90,重簡,860,200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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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八六О號
  原   告 甲○○即大友起重工程行
  被   告 佑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坤德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八六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世杰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佑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法 官 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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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