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八六О號
原 告 甲○○即大友起重工程行
被 告 佑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坤德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八六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世杰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佑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法 官 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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