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2號
SLDV,102,除,12,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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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伯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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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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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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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原寬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5,000元 │HN0000000 │101年8月15日 │
│ │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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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